[行政法规]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行政处罚案件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12月14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客车超员 |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超载低于2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者高于2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客车超员20% 的 |
罚款1000元 |
客车超员20%以上30%以下的 |
罚款1500元 | |||
客车超员30%以上的 |
罚款2000元 | |||
2 |
货车超载 |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货运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低于3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者超过3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款: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列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货车超载30%以上50%以下的 |
罚款1000元 |
货车超载50%以上100%以下的 |
罚款1500元 | |||
货车超载100%以上的 |
罚款2000元 | |||
运输单位半年内超员超载 经处罚后不改的 |
罚款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