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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行政处罚案件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9年12月14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处罚标准

1

客车超员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超载低于2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者高于2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客车超员20%

罚款1000

客车超员20%以上30%以下的

罚款1500

客车超员30%以上的

罚款2000

2

货车超载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货运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低于30%的,处300元罚款;超载达到或者超过30%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款: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1000元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列情形,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货车超载30%以上50%以下的

罚款1000

货车超载50%以上100%以下的

罚款1500

货车超载100%以上的

罚款2000

运输单位半年内超员超载

经处罚后不改的

罚款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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