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6年12月19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物品若发生丢失、被盗,将产生不堪设想的后果,为了保障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确保学院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4号文件《关于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精神,对我院化学危险物品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危险物品的采购和运输
1.采购危险物品必须由学院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物资设备处同意并送保卫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再报公安机关核准后,由物资设备处派专人按核准数量采购。
2.危险物品运输必须遵守专车专用的原则。运输时,需派专人随车负责,入库时,必须履行入库手续,眼棵检验。
3.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包括容器,用后必须彻底清洗、消毒。
二、危险物品储存和保管
1.危险物品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并有明显标签分别包装,用保险柜存放,专人负责,钥匙专人保管。
2.存放危险物品的地点要报保卫处备案,存放的库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
3.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挑选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
三、危险物品的领取和使用
1.单位教学科研需使用危险物品时,应到学院物资设备处药品库领取危险物品领取审批表,交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教师由教研室主任签字,交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再经保卫处有关领导签字后方可领取。
2.科研、学生实验使用危险物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他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移交登记备查,杜绝私自存放。
3.危险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逐级把关。如有违规使用,一旦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责任。
四、危险物品的销毁和检查
1.危险物品或药、或液或过期药品,不准随便丢弃、土埋或水冲,应集中保管、统一处理。
2.对于过期变质和须销毁的危险物品,要经过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派专车、专人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销毁。
3.各单位要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着重对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保管、领取和使用,以及药品的销毁等各个环节上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学院保卫处要督促、指导危险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安全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