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综合类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综合类 >> 正文

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从事违法活动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1年03月07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禁止利用互联网等从事违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从事以下行为:

  一、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加监管上述行为并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所有 @ 2017 四川文理学院武装保卫部(处) |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中段519号  | 联系方式:0818-2791110(莲湖校区)0818-2760415(南坝校区)
ICP备案号:蜀ICP备06020089号-1 、网警备案号:51170003000124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