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综合类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综合类 >> 正文

[综合类]民间借贷利率超36%无效 企业拆借资金受保护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10月16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民间借贷利率超36%无效 企业拆借资金受保护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无效。最高法昨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关于利率这一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民间借贷年利率
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24%-36%,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24%以下
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5种情形借贷合同无效
①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②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明确网贷平台法律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司法解释同时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作出规定,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
无约定可视为无利率
规定明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年利率24%以内受保护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数据
根据网贷之家监测的数据,今年7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延续上半年连续下滑的态势降至13.58%,环比下降了0.59%。
其中,利率区间为15%—20%的网贷平台为主流,该利率区间的平台数占比34.96%。按《规定》,年利率超出36%的部分无效,但这类平台也占一定比例,数据显示,利率区间在40%及以上的平台数占比1.08%,而利率区间 20% —30% 的 占15.83%。另外,12%以下的 平 台 占 比 数 为15.68%;利率区间12%—15%的平台占比27.42%。
版权所有 @ 2017 四川文理学院武装保卫部(处) |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中段519号  | 联系方式:0818-2791110(莲湖校区)0818-2760415(南坝校区)
ICP备案号:蜀ICP备06020089号-1 、网警备案号:51170003000124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