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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刑法修正案下月起实施 这些事情再干可能就是犯罪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10月20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刑法修正案下月起实施 这些事情再干可能就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下月起开始实施。除众所周知的嫖宿幼女罪寿终正寝、巨贪可把牢底坐穿、猥亵男性也可身陷囹圄外,一些生活中不以为意的陋习——如幻想用医闹来获利、找人替考,法庭上辱骂法官——可能将入罪。今后,有些事不能再做了,不然,“刑法九”可能找上你!
指望医闹获利?这是打错算盘
“闹一闹,好处到”——不少患者或家属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不是通过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企盼用“医闹”来“绑架”医院。再这样干,你肯定要“吃大亏”,如果是“带头大哥”就更惨了!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收买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以往,收买妇女儿童刑法有点管不着,刑法修正案(八)对此的说法是“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可以”与“应当”在法律规定中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才具有强制性。
可是,“没有买卖哪有杀害?”刑法修正案九把利剑指向了买方市场。
修改后的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学渣找学霸替考?害人也会害己
学渣找学霸替考,需要魄力,学霸替人考试,需要勇气和胆量。可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就不光是“魄力”、“勇气”和“胆量”的问题了,搞不好,你晚上住的就不是象牙塔,而是牢房了!
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庭辱骂法官?小事也会变大
有些当事人,在法庭上也能做到颐指气使、粗言粗语。这在发达国家,简直难以想象!
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今后在法庭上对法官说话,你可要客气点了。因为你的头上悬着一把叫“刑法”的剑,“动作”大了,剑就会滑下来砸到你!
喜欢收藏图书?先要看清内容
刑法第120条新增了一些内容,包括“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赶紧回去翻翻书柜,有上述禁书就赶紧处理吧,你的时间只有两个周期!这事很重要,但不说三遍。
微信编假信息?要三思而后行
有人喜欢在微信平台上发布“独家消息”“内幕消息”,并以此为傲或“吸粉”,可事后又被证明是假的,欺骗了朋友圈。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今后在微信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虚假消息前得三思而后行。
校车司机超速?可处拘役罚金
开车喜欢超速、超载的校车司机们和客车司机们,国家如今对你们提要求了:修正案(九)将刑法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虐待老幼病残?刑法找你算账
老幼病残好欺负?好像是这样的。但现在,国家刑法给你们撑腰了!
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60条后增加了新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想玩虚假诉讼?罪名等你入瓮
虚假诉讼屡禁不绝,各有关单位好像除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外,也没有其他杀伤力“武器”。修正案(九)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则设定了罪名——
在刑法第307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07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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