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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1月11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关于校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达州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6〕第1号)之规定,现将校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通告如下:
一、我校南坝、莲湖校区内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各单位要加强对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亲属子女的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员遵纪守法意识。
二、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对学校闲置房屋和职工住宅的管理,严禁将校内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保卫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时段和部位的巡查,及时制止违禁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四、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重大伤亡和火灾事故的要启动“问责制”,按照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究管理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
 
                                   综治办
                                    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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