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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严格管理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违反禁停标志标线行为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7年04月25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严格管理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违反禁停标志标线行为的通告

 
为强化中心城区机动车违反禁停标志、标线行为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立禁停标志、标线路段范围
(一)朝阳东路、朝阳中路、朝阳西路、通川北路、通川中路、来凤路、荷叶街、红旗路、大北街、金山顺街、南坝路、通达东路、通达西路、华蜀南路、华蜀北路、汉兴街、杨柳路全路段。
(二)肖公庙路(凤凰大桥北头路口至肖公庙路吴家沟路路口路段)、白塔路(白塔路朝阳中路路口至白塔路紫荆花路路口路段)、凤凰大道(凤凰大道朝阳东路路口至凤凰大道龙泉路路口路段)、金龙大道(金龙大道环城路立交桥至金龙大道巴山大剧院路口路段)、金兰路(金兰路朝阳西路路口至金兰路龙泉路路口路段)、西环路(通川大桥至西环路通达西路路口路段)、万达路(万达路西环路路口至万达路东环南路路口路段)、东环南路(东环南路兴盛街路口至东环南路万达路路口路段)。
二、违反禁停标志、标线行为处理措施
对违反禁停标志、标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及《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记3分。
本通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已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通告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特此通告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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