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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达州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1月15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SFFD-2016-001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达州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6〕第1号
 
为加强对我市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 城市人居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通川区、达川区东至三里坪同安路南亭香江小区、达陕高速达州收费站,南至骑龙大道中央公园小区、杨柳路达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泰宁路杨柳垭加油站,西至西河路阁溪桥、达州火车站货场西侧丁家坡加油站、莲花湖铁路桥,北至凤凰山环山北路、肖公庙吴家沟自来水厂(不含殡仪馆、凤凰山公墓);经开区金龙大道北端长田隧道至金龙大道南端达兴能源公司捣鼓焦厂区段公路沿线、七河路西端消防特勤站至七河路东瑞汇鑫能源公司段公路沿线、210 国道东端汇鑫能源公司至南端川投达州燃气发电公司段公路沿线。
二、上述区域内所有单位(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应当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燃烟花爆竹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对制止或举报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传统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另行发布通告。
七、本通告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通过引燃或其他形式,能爆裂产生声、光、色、烟的各类鞭炮、焰火及其代用品。
九、本通告自 2016 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特此通告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6 年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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