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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达州市公安局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打击骗提  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3月22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SFFD-2016-O13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达州市公安局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打击骗提

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为打击和杜绝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支付或责令申请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额;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申请人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同时将不良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二、对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为申请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或新闻媒介上予以曝光。
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存在误导、协助或参与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或为其资料造假提供便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取消与其住房公积金合作事项。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为申请人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伪造买卖证件、合同、发票的社会组织或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缴存职工应正当行使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程序,坚决抵制“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等社会中介非法广告,积极举报不法中介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818-12329。
六、本通告自2016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通告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达 州 市 公 安 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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