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查处公路客运车辆超员及载货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的通告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3年10月29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达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查处公路客运车辆超员及载货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的通告
(2013年第1号)
为深刻吸取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全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公路客运车辆违法超员载客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处以500元罚款,记6分;超员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记12分,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降低准驾车型。
公路客运企业的客运车辆若两年内有两次超员违法行为记录并受到处罚的,对客运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等)分别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单位及驾驶人处罚后应将处理情况抄告给交通、安监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分别对客运企业、驾驶人予以相应处理。
二、严禁载货汽车违法载人
载货汽车严禁违反规定载人。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驾驶人处150元罚款,并责令其消除违法状态;违反规定载客的,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记6分,并责令其消除违法状态。
三、严禁摩托车违法载人
摩托车不得超过核载人数违法载人。摩托车超过核载人数违法载人的,对驾驶人处100元罚款,责令其消除违法状态。
四、对强行冲卡、拒绝检查、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