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工作动态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工作动态 >> 正文

关于加强校园内管制刀具管理的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08年04月09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关于加强校园内管制刀具管理的规定

 

为净化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格管理校园内管制刀具,预防校园涉刀事件,避免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规定如下:

一、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三棱刀、尖刀等。

二、严禁学生将管制刀具带进校园,对不听劝阻强行带入,扰乱校园秩序或者造成后果的,按照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必要时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院内少数民族学生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管制刀具,须持刀具到保卫处统一登记编号并自行妥善保管。

四、各部门工作所需的管制刀具,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工作用管制刀具仅限于工作场所使用,不得借出或带出工作场所。

五、少数民族学生或生产部门管制刀具如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处。

六、保卫处负责管理院内管制刀具,对违反规章制度或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收缴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保 卫处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违反管制刀具管理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

1.《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3]28号)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构成犯罪的,应当定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适用刑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在车站或者列车上进行违法活动时使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即可构成本罪。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应当对行为人非法携带上列物品的数量、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分析。行为人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量刚已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行为人进站上车后能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版权所有 @ 2017 四川文理学院武装保卫部(处) |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中段519号  | 联系方式:0818-2791110(莲湖校区)0818-2760415(南坝校区)
ICP备案号:蜀ICP备06020089号-1 、网警备案号:51170003000124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