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类]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的警示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6年04月26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的警示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法院对一起新型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宣判,黑校车司机冯某因严重超载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广东省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
对于此案判决结果,很多人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也感到有些疑惑:冯某用黑校车接送学生固然有错,核载17人实载33人固然很危险,但毕竟没有酿成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黑校车超载看上去只是一种违法行为,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有此疑惑实属正常。因为,现实中黑校车常有,黑校车超载常见,司机顶多只被罚款扣分。只有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才引起高度重视,司机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正是此案警示意义之所在:随着《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校车超载已不只是一种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出现: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再只是罚款扣分,而是要判刑坐牢。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即上述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无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譬如,醉酒驾驶机动车很危险,明知危险而为之,本身就是犯罪;校车严重超载也是如此,冯某应当知道超载的危险性,却任由核载17人的车辆装载33人,超载率将近100%,置学生于危险的境地,放任危险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显然,《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和客车严重超载入罪、入刑,目的正在于防患于未然,以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来预防危险事故的发生。这相当于将预防和打击的“关口”提前,要知道,若等发生惨案后再追究刑责,司机固然受到了惩罚,但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痛已无可挽回,这方面教训可谓触目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