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类]省公安厅公布十类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利用民间组织吸资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05月29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省公安厅公布十类非法集资表现形式利用民间组织吸资
5月14日,省公安厅经侦局对外公布了10类常见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其中包括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返本销售等非法集资形式。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在介入投资项目时,要有清醒正确的投资理念,应深入考察投资公司的资质、核实投资项目的真伪、实际经营状况等,如发现上当,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法机关追回的赃款会按投资比例依法返还。
典型案例1 5万元投资入股只拿回6个月收益
2011年7月,成都市民张先生从超市门口出来,一个小伙子主动迎上,鼓动他加入投资项目,“我们投资的是保险公司,认购5000股上市,一年的收益率起码在16%以上。”张先生掐指算算,“投一万进去,一个季度返1000多元,一年就能赚4000多元,反正钱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拿来生财。”张先生交出了存折里的5万元钱。
前两个季度,张先生都能按时拿到回报的5000多元,但从第三个季度开始,钱拖了一个多月都没拿到。他去公司询问,业务员“以资金出了点小问题”为由安抚。此时,他发现前来讨账的投资者不止一人。2012年6月,大批投资者向成都市公安局(微博)经侦支队报案,公司主要负责人程某、陈某和黄某被控制。2014年10月,三人分别被以集资诈骗罪获刑。
警方分析:大多涉案的创业投资公司,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等方式转化。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能“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
犯罪分子往往选择40—70岁年龄段的人员作为诱骗对象,以组织开展联谊会、免费听课、参观等形式,达到洗脑的目的。
典型案例2已售楼房作抵押非法集资1.2亿
2010年8月至2013年11月,周某某在开发巴中市通江县某楼盘时由于资金不足,多次以实际上已出售楼盘营业用房、住房作为抵押骗取他人信任,非法集资200余万元。同时,周某某采取隐瞒该楼盘住房已全部出售的真相,以虚假标的物多次、重复作为抵押并许诺用5分、7分、8分甚至1角的高额月息作为诱饵,向200多名市民集资1.2亿元。将集资款收取后,部分用于工程建设,但大部分用于偿还在外高额的利息、购置土地以及用于买车、买房等物品挥霍,最终致使周某某无力偿还,导致参与集资的群众蒙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2015年3月,周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和逃税罪,被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警方分析:近几年,市民投资小户型楼盘和商务酒店的情况较为普遍,他们从开发商手中将楼盘买下,然后返租给开发商,以定期从开发商处收取租金。事实上,大部分开发商采取返租销售,是因为本身资金链已经断裂,采取返租的形式快速回笼资金,拆东墙补西墙,但由于资金链问题,这些房产实际早已被开发商用作抵押贷款。
非法集资十大传统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网络非法集资六种表现
四川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敏律师,归纳了涉及网络电商非法集资的六种表现形式: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投资基金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利用互联网投资基金形式(常见的以p2p)非法集资;
(3)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6)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