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类]四川省工商局:网购商品开封后可无条件退货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03月1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四川省工商局:网购商品开封后可无条件退货
为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家合法经营,3月12日,省工商局召开有大型超市、商场、网商、行业协会等近百家企业和行业协会参加的学习会,就备受关注将于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进行解读。
《处罚办法》有哪些亮点?在新《消法》的基础上,赋予消费者哪些维权神器?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夏冰介绍,在去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基础上,《处罚办法》对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不合格商品15天内需退货
消费行为中,难免碰到买到不合格商品的时候。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涉时,也可能遇到经营者故意拖延的情形,那么多长时间内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算是故意拖延呢?
“以前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没有明确时间规定”,夏冰介绍,这也是工商执法部门碰到的一个执法尴尬。但从3月15日起,这样的尴尬将不复存在,因为 《处罚办法》规定,经“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超过十五日的;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都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这些行为,工商部门脚将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包裹已拆不能成为拒退货理由
爱网购的人士,可能遇到过商家以包裹被拆封为由,拒绝退货的麻烦。但是 《处罚办法》实施后,商品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的等,将不能再成为网商拒绝退货的理由。
“只要商品本身质量完好,不影响再次销售,都应当退货”夏冰举例说,如果消费者在网上看上一幅红色眼镜,但收到货以后觉得货物的红色与自己之前看到的红色不相符想退货,这时只要眼镜的完好的,商家就应该退货。“不能因为商家自己规定拆了封不退货就不退货,如果不能拆封,消费者怎么知道眼镜实物的准确颜色呢。”
夏冰介绍说,从3月15日开始,按照《处罚办法》,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应该按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能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如果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15天内没有办理退货手续,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或者未经消费者确认,自己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拒绝退货,都将受到处罚。”
四招防范预付款消费纠纷
美容美发可以预付款消费,饭店消费可以预付款消费,洗衣洗车可以预付款消费……生活中预付款消费的领域很多,与此相关的消费纠纷也不少。在预付款消费前,消费者如何擦亮眼睛判断商家的合法性?不幸发生纠纷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夏冰支了四招:首先要看预付款消费的营业执照,查验其经营地点内容是否证照相符;其实要从经营者铺面所在位置、装饰等判断其实力;三是不要存入大额现金;第四是按照《处罚办法》,消费者要与经营者确定服务或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以及履行期限,没有履约时的退款方式等。
“预付款消费纠纷是处理难点”,夏冰说,万一经营者卷款而逃,工商部门很难找到经营者,就算消费报警,在警方没有找到经营者之前,消费者也很难追回损失。因此,预付款消费要谨慎。如果在预付款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提出合理的退款要求,经营者应该退款,否则将受到处罚。
来源:四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