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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教育时评:打工大学生不可欺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4年12月31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教育时评:打工大学生不可欺

 
今年暑期,江苏南京某高校学生李长振和其他3名大学生被中介公司介绍到南京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打工。按照合同契约,他们原本可以拿到3000多元薪酬,但企业最终以他们的身份是大学生为由,按实习对待,仅发给1000多元生活补贴。尽管经过了多次奔波维权,他们也没能拿回剩余工资。
李长振他们的这番境遇,绝非孤案个例。从近年来的媒体报道看,不少打工大学生都有过类似窘迫经历。寒门子弟盼望通过打工兼职,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更多大学生则将打工经历,作为步入社会的“试水期”,而社会环境、企业态度也将影响着他们今后步入社会,可不无遗憾的是,这个群体打工经常遭遇种种不公正待遇。
尽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可现实情况却是,打工大学生的权益维护,却举步维艰。缘何如此?或许,这与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违法企业的奸猾刻薄等都有一定关联,但更关键的,还是因为一部1995年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健全。
在劳动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上述两部重要劳动法律的效力被阻断,遭侵权的打工大学生方才举报无门,职能部门亦表示爱莫能助。
该条款貌似合理,却多有商榷之处。首先,就是无视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以及客观形成的劳动关系。大学生不同于高中生、初中生或者职业中学生,大都年满18周岁,具备了凭借劳动自食其力的能力,而对于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格劳动者,法律上已无禁止或限制条款,保护劳动权更是宪法赋予普通劳动者的平等权利,为何要将这个特定群体强行排除在劳动法律保护之外呢?
或许,在当时有关部门看来,在校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就是高等院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内产业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若干报酬,可以说是一种带有学校照顾性质的劳动,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劳动。可问题在于,大学生打工恰是主动介入社会工作,其性质截然不同于校方主导的“勤工助学”,与社会劳动并没有什么两样。
20年前,诸如此类的勤工助学活动,还是大学生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主要渠道,《意见》第12条尚有合理之处。然而,如今大学生创业自强已是风起云涌,致富佳话频传,进入社会打工也早形成常态,有关部门如何能“刻舟求剑”,僵硬地理解和照搬该条款,又如何能罔顾年轻人的正当合理权益受到不法中介欺诈,若干用工单位压榨,任由正常的社会劳动秩序受到破坏呢?
在诸多法律中,劳动法以其关系基本权益的重要性,素来被誉为“第二宪法”。随着时代发展,大学生打工适用劳动法,已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世界潮流所在。如德国的《事故保险法》、法国的《劳动法典》、美国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等,均承认打工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将他们以学徒工、实习生、技术生等角色纳入劳动法律主体中,加以规范性保护。
学者爱略特说,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由此推及,法律精神也应为弱势群体张扬,而不是库藏的宝贝。打工大学生的不幸境况,理当进入立法者视野,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快推动劳动立法作出合理修改,别让这个弱势群体成为阳光下被遗忘的对象。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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