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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警惕“购物返利”新型传销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3年09月24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警惕“购物返利”新型传销
 
新华网福州9月22日电(记者郑良)厦门思明区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7400余万元、涉及会员上万人的“购物返利”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6年。
法律专家指出,当前,以“购物返利”为幌子的新型非法传销案件呈多发态势,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非法组织传销活动,以“层层返利”为诱饵吸引民众参与,隐蔽性强、危害大。
万人被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阮某、张某、吴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成立厦门富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罗某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设立“购物返利”的富宽国际购物网。
罗某等人通过富宽公司采取的经营模式为:会员在富宽国际购物网的联盟商处进行消费,联盟商将消费金额的15%上缴至富宽公司后,会员可在500日内获得每日千分之二共计100%的积分返还,积分可用于提现和网站购物。
会员又分为大客户经理、专员、VIP会员、消费会员4个级别,富宽公司的代理商、联盟商、大客户经理和专员可以从其介绍的客户或者下线的消费中按0.5%—1.5%比例提成。
罗某等人以这一经营模式为诱饵,吸引大量的代理商、联盟商、会员加入。截止2012年8月,罗某等从全国吸收会员1万余名、代理商202家、联盟商316家,网站消费金额总计人民币1.3亿元,吸收会员资金合计人民币7400万余元。到2012年8月14日,公司账户内已无资金可用于会员积分返利。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组织、领导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传销人员1万余名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新型传销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期思明法院受理了多起以“购物返利”网站为掩盖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涉及会员多达2.9万名,涉案一级、二级代理商480家、联盟商2933家,涉案金额共计8.7亿余元。
法官认为,有别于传统的非法传销犯罪,“购物返利”类案件具有新特点:以“购物返利”为名,隐蔽性强。其运营模式为:注册会员通过网站在联盟商家处消费后,联盟商将消费金额的10%—15%上缴返利网,会员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百分之百的返利。比如,富宽公司宣称,会员可在500日内获得每日千分之二的积分返还,积分可用于提现和在返利网上购物;通过互联网非法组织传销活动。被告人分别建立“易联盟返利网”和“富宽国际购物网”等返利网站,通过代理商、联盟商,以及广告、购买网络搜索引擎排名等方式宣传其运营模式,并在前期如约兑现,扩大影响;客户实施层级化管理。以发展下线给予提成为诱饵,在各地发展两级代理,代理商又发展出大客户经理、专员、VIP会员、消费会员等多级别客户,形成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加盟商、会员的金字塔结构,分布在全国多个省份且规模扩大速度远超传统传销;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返利网规定高级别会员可以从其介绍的客户或者下线的消费中按0.5%—1.5%的比例提成,以此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因为收益高,代理商和高级别会员甚至代其下线出资缴纳会费和以虚假消费形式来赚取现金返利、提成;社会危害大。购物返利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返利网站还向一级代理收取“资料费”、“风险保证金”,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亟待协力
法律专家指出,在当前互联网购物持续热络背景下,“购物返利”以“100%返还购物款”“层层获利”为诱饵,吸引众多人员参与,社会危害大,应给予有效打击。
专家提出,通过5项措施完善制度,形成打击合力:通过立法或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形式,对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加以细化,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数标准和涉案金额标准,便于有效惩处该类传销犯罪。工商、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严把网站审核与监管关,吊销已经发放的购物返利网站的经营许可证,不再授予拟从事类似业务网站经营许可证,严查并取缔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强化对个人和企业账户异常状况的监测,对短时间内从不同地域涌入大额资金的异常变动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工商部门和新闻出版监管部门强化对新闻媒体和网络搜索引擎的广告监管,特别要严控主流搜索引擎的“关键字”搜索和“竞价排名机制”,杜绝非法广告进入公众视线。媒体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广泛开展宣传,加强“购物返利”消费风险警示,强化典型案例宣传,引导民众提高警惕性,远离非法传销。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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