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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害人害己 家破人亡——从典型案例看毒品犯罪危害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5年06月25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害人害己 家破人亡

——从典型案例看毒品犯罪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了5个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副庭长马岩对案例进行了点评。
案例一:陈浩亮、于喜库贩卖毒品共计6000余克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浩亮在因盗窃罪、抢劫罪刑满释放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500余克;被告人于喜库因贩卖毒品罪刑满释放后,再一次开始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800余克。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浩亮、于喜库均判处并核准死刑。二人已于2014年9月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陈浩亮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虽然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于喜库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二:邓科贩卖制毒并非法持有枪支
基本案情:2010年7月,被告人邓科出资让被告人黄浩在四川省双流县黄浩的老家修建房屋用于制造毒品,纠集黄可荣制毒,并安排被告人刘鹏进行贩卖。公安人员查获时发现氯胺酮26.55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体5.93克,仿“六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35发,及大量制毒原料、制毒工具。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科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黄浩、刘鹏、黄可荣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七年。罪犯邓科已于2015年2月1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罪犯邓科出资并纠集他人在四川省非法制造、贩卖氯胺酮1.3万余克,其中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邓科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并容留他人吸毒。上述其他3名罪犯实施的都是源头性毒品犯罪,且均属罪行极其严重。
案例三:王祖文吸毒后杀害养祖父母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祖文自幼由养祖父王清渠、养祖母陈素莲抚养长大,案发前长期吸食氯胺酮。再次吸食后产生杀害王清渠、陈素莲之念,用双刃长剑朝熟睡中的王清渠、陈素莲乱砍乱刺,致二被害人均因锐器刺破心脏而死亡。又持剑砍击养父王伟艺,致王伟艺受轻伤。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祖文判处并核准死刑。并已于2015年6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被告人王祖文持剑砍刺其养祖父母,致二人死亡,并持剑砍伤其养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王祖文吸食毒品后行凶杀人、伤人,致2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案例四:苏楚洁以贩养吸,多次零包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被告人苏楚洁在因犯贩卖毒品罪刑满释放后,为以贩养吸,多次将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公安人员抓获苏楚洁,并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0.85克。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苏楚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法官点评:被告人苏楚洁非法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苏楚洁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五:张清国教唆他人吸毒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清国2014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患病未能交付执行。张清国从邱鹏程处购得毒品,向林某阳介绍吸食冰毒后的体验,当场演示如何吸毒,让林某阳仿效吸食冰毒,二人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清国以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诈骗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点评:被告人张清国向他人介绍毒品种类,宣扬吸毒体验,示范吸毒方法,邀约他人共同吸毒,其行为已构成教唆他人吸毒罪。张清国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清国具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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