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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作者:    编辑:袁尊   来源: 新华社    发表于:2020年06月2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公职人员同时受到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最长的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有两种以上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按其数种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因被调查的违法行为被罢免、免职或者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其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作出处分决定前公职人员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不是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领导机构集体决定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受处分期间再次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被发现受处分前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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