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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作者:    编辑:袁尊   来源: 新华社    发表于:2020年06月2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职人员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经调查,依法决定给予公职人员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三)将处分决定或者免予处分决定送达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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