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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作者:    编辑:袁尊   来源: 新华社    发表于:2020年06月2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对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其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四)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执行时打折扣、搞变通的。

第三十四条 非法出国(境)或者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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