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作者: 编辑:袁尊 来源: 新华社 发表于:2020年06月23日 文章点击数: 【打印】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考核、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的;
(三)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设定薪酬或者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支持、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向群众收取、摊派费用的;
(二)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群众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行为的。